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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渝会馆拼车阳光协议--拼车老乡可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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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1-3 14: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川渝会馆拼车阳光协议


      车主(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       性别: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搭车(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性别: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搭车的事宜上达成协议如下:
      1 .关于搭车的路程、及出行时间(乙方行程,考虑到交通及其它特别原因,时间上可以有一定出入)
      出发地点:                目的地点:
      出发时间:                到达时间:
      二、搭车的期间范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每周   至每周   搭车。
      三、搭车的费用及支付方式(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1 、搭车费用:  元。
    2 、支付周期:按月 ( 周,天,次数 ) 支付,第一次付款计元人民币。
      四、双方的责任及义务:
      1 、甲方须按时将乙方送达指定地点;
      2 、乙方应按协议的规定,按时支付搭车费用;
      3 、因乙方的过失或过错造成甲方的车辆及设施受到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
      4 、甲、乙双方如一方因特殊原因,需不能如期履行合约,须提前 3 天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可以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5 、在搭车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须提前一周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7 、若甲方在提供搭车服务的行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应根据有关交通法规及保险条例,进行相关责任认定及赔偿处理。
      五、任意一方违反拼车合约的处理
      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协议的条款履行,导致中途终止协议,则视为违约,违约金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 1 )人民币元整;( 2 )按本协议总金额的____% 确定。
      2 、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如果仍旧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双方损失的,双方都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六、其它条款
      1 、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协议及其补充条款内空格部份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3 、本协议和补充条款及附件共有贰页,壹式俩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有同等效力,签字即生效。
      甲 方:                              乙 方:
      日 期:                              日 期: 祝大家新年快乐,龙马精神,生意兴隆,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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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3 14: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跟我顶起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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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主

    ——川渝车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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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1-3 14: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有必要的,也是为了避免大家产生不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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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渝学员

    那一年,那一年,现在的每个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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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1-3 17: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痛痛痛,帖帖帖,早帖早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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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1-3 17: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2 、支付周期:按月 ( 周,天,次数 ) 支付,第一次付款计元人民币
    以上这条要改一下,改动如下:甲方不直接收取乙方现金,费用折算在过路费加油费当中,在回川路上主动给,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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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1-3 17: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拼车有风险,请谨慎考虑。
    请楼主看转帖。

    针对“拼车”现象,奥运村法庭已向拼车族发出了风险提示建议。虽然建议中提出选人、选车、选保险,强调乘车人的自我保护和双方的协商。但是,这些依然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拼车”行为自身所具有的高风险性,同时,以帮助他人为目的而承担驾驶责任的一方不得不面对严重的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 在现行法律制度和保险政策未能进行相应调整的情况下,“拼车”必须考虑到如下的法律风险: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302条,承运人均应当要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拼车族中驾驶员将被视为承运人对待,而乘车人就是其搭载的“无票旅客”。根据法律,驾驶员均要对乘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承担民事上的无过错责任,即只有在旅客的伤亡是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可以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情况下,驾驶员才可能免责。而上述免责情形比起驾驶员实际承受的压力和风险,基本上可以算作是小概率事件,几乎可被排除不计。

      其次,“拼车协议”并不能为驾驶员提供“免责”保护。因为合同法第53条规定,对于人身伤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该协议惟一能约定的就是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予以部分限制。可事实上,乘车人在途中随身携带的物品价值一般不高。而比起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赔偿的数额,则更是微不足道。

      第三,如果驾驶员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是否可以高枕无忧呢?那要取决于其所买的保险是否足够涵盖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风险。实际情况是,大多数驾驶员对于其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普遍存在估计不足。我们可以通过下面一组数据来看看,当前机动车驾驶人所要承担的实际赔偿情况。

      目前,铁路和航空事故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都存在法定的赔偿上限,分别是人民币15万元和40万元。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机动车事故造成人身死亡,仅按2007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89元)乘以20年计算,驾驶员所要承担的赔偿即已高达43.9万元,如加上其他诸如精神损害赔偿、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项目,赔偿突破百万在案例中早就非常普遍。换而言之,拼车驾驶员可能承担的实际赔偿责任要远超过铁路、航空承运人的法定赔偿责任。而时下各大保险公司提供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多在每座投保1万元到5万元之间,鲜有高达数十万的赔付额。

      通过这一组数据,再问问驾驶员,对于所面临的风险真的具备足够的承受能力吗?坦率地说,恐怕除了小心谨慎的驾驶和必要的好运之外,驾驶员在法律责任和事故风险面前是非常无助的。

      另一方面,对于乘客而言,当驾驶员没有赔偿能力、投保也不能充分补偿其损失的情况一旦发生,他们其实和驾驶员一样都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

      考虑到“拼车”本身的非营利性质,加上大多数业余驾驶员本身缺乏专业训练和经验,更没有职业司机背后的企业所提供的经济保障,我们应当意识到,“拼车”实际上危机重重。如果仅在限行期间作为权宜之计,或许还有存在的必要。但对于那些期待着把“拼车”作为一项节能、环保的经济用车举措予以推广的倡议,还是考虑好这些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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