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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渝会馆联盟QQ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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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2-28 11: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川渝社区公告                                   
       川渝发【2011】第003号
    [table=100%,#ff0000][/table]        
    川渝社区联盟Q Q群管理规定

    第一章          


    1网聚人脉,汇川渝各行各业精英;乡情无价,打造川渝老乡互帮互助平台  
    2、川渝社区Q Q群(以下简称Q Q 群”)川渝会馆交流的平台,设置的目的是资源共享,帮助川渝老乡更好的交流和沟通,更好的为老乡服务。
    3、在本群里可讨论本群主题之外的话题,但不能影响主题的讨论。  
    4、维护Q Q群整洁的聊天环境,不得发送垃圾信息,未经管理员同意不得发布广告,不得恶意刷屏,严禁发送不雅文字与图片。  
    5Q Q群成员严禁向外界泄露群内其他成员的信息和资料
    6Q Q群成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7、自愿申请加入Q Q群联盟计划的老乡、必须提供个人Q Q群、群成员不少于100人。提交至论坛Q Q群联盟版块。(优先考虑超级群)我们进行审核认证,Q Q群通过后我们将通知Q Q群创始人。统一设置群名和群logo并分配联盟管理团队人员到群里进行管理监督。如不能达到以上条件,可以申请退出联盟群,自退出之日起不再享受交流平台的所有优惠信息。
    第二章   Q Q群管理员聘任

    1Q Q群管理员由川渝社区管理团队聘任,可以自荐。管理员应为注册的正式川渝社区会员,且至少参加活动3次以上。各群主要提交管理员信息进行备案。并提交管理团队群进行长期观察后方可设置为管理。
    2Q Q群管理员要以身作则,起好模范带头作用,严格按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统一思维,原则问题不得群内非理性讨论,可以向 川渝社区管理团队’提交说明。
    3、管理员违反管理规定,从严处置。
    4、管理员对待群成员要一律平等,不得有性别,年龄,地域,民族种族,文化程度,家庭背景等歧视。
    5、管理员不得拉帮结派,不得把个人情绪带到管理中。
    6、如果管理员因其他原因离线时间长达15天以上,须向“川渝社区管理团队”通告,以任命临时管理员,管理群内事务。

    第三章    Q Q群管理工作

    1.群管理员工作职责
    1.1  招收、管理群内成员,定期维护、清理Q Q群,督促修改群名片。  
    1.2  关心群内成员,及时为群内成员解答疑问,向新成员介绍、解释川渝会馆的宗旨。
    1.3  积极参加、配合群内事务及其他公益活动。
    1.4  待人和善,不得与群内成员争吵。
    1.5  不遵守Q Q群管理规定者,管理员有权将其清理出群。
    1.6  通过网络宣传川渝社区,解答爱心人士和会员的疑问。`
    1.7  协调群成员和川渝社区联系。整理,汇总群成员的建议,及时上报信息中心,同时,及时向群成员传达新的活动内容和新的组织情况,对于新来川渝老乡有责任进行互动、引导。(这点很重要,希望各群主及管理员执行)。
    1.8  加强对川渝社区网络资源的调整和管理,发掘每位群成员的特长,引导广大成员更好的参与川渝社区的活动,服务社会,奉献爱心。
    1.9  管理员协助管理本群日常事务,保持一定的在线时间,并向川渝社区管理团队登记联络方式,以便能及时协调解决本群问题。
    1.10 管理员在线时应认真观察群内情况,对于违反群内规定的群员,给予警告无效后,管理员可搜集相关证据(包括截图,文字说明等),提交“川渝社区事务版块”进行投诉。

    2 新成员登记
    2.1  新进川渝老乡加入Q Q群后必须认真学习本群规,在管理员提示学习群规当日内在川渝社区跟贴表示遵守群规。  
    2.2  新进川渝老乡学习群规后按照统一格式填写群名片,群名片必备内容有:户籍(精确到区县)+现住地(精确到村、镇、街道办)+自定义网名(不得单纯使用业务名,如贷款),名片格式如:岳池岗厦李包装等详细真实信息。2日内未完善群名片内容者,作移群处。
    2.3 群内禁止使用业务名、带长辈、讽刺性的Q Q名片。
    2.4 川渝社区提倡Q Q群成员用论坛idQ Q名片。
    2.5 群成员不得以多个号加入同一个群.禁止一个号码加入3个以上的QQ群(因管理需要除外)

    3  群内发图管理
    3.1  群内允许内容健康的图片,严禁发上传色情、反动、敏感类图片。
    3.2  不得通过连续发图进行恶意刷屏。  
    3.3  发送群成员相片,不得连续发送同一张照片。

    4   群空间相册管理
    4.1  提倡成员上传经过甄选的有意义的相片。  
    4.2  严格禁止上传虚假相片。  
    4.3  同一成员上传相片两张及以上的,可以传至论坛方便其他群的老乡欣赏
    4.4  群成员所发相片必须内容健康。
    4.5  管理员根据相片的内容和大小,有权删除成员上传的相片。

    5  广告类内容聊天管理
    5.1  未经管理员许可,群内不允许发布商业广告。 所有广告移至论坛发布,方便后便老乡查询。
    5.2  群内禁止发布连锁消息(特别是要求网友转发到其他群,转了就如何如何,不转发又如何如
        何等类信息),发现必作移群处理!
    5.3 群内允许公益性质的广告,但恶意发广告或者链接中带有ID骗人点击的(例如所谓的免费申
        请五位Q号等类型广告),违者作移群处理。!  
    5.4  如有群员因电脑中毒而发布敏感广告,群管理员有权暂时将其消息屏蔽。

    6 聊天内容管理
    6.1 群成员有言论自由。为提高群聊天的深度与广度,鼓励大家针对公益话题踊跃发言, 并使用文明用语,不得使用污言秽语。  
    6.2 严禁群内争吵,聊天内容不得有谩骂、侮辱性语言,不得对他人进行恶意人身攻击。
    6.3 闲聊时如果有任何专业话题出现,应停止闲聊,待专业话题讨论完毕后方可继续。
    6.4 聊天时禁止恶意刷屏。  
    6.5 当群内有新成员加入时,所有人均应尽可能的表示欢迎,并帮助、引导新成员到川渝社区注册。
    6.6 群内不提倡讨论政治话题,不得色情类话题,违者移出全部川渝会馆所有Q Q群,并且记录到黑名单。
    6.7 群成员有个人隐私的权利,未经当事人允许,不得公开当事人的通讯记录、肖像等个人信息。
    6.8 群内字体不宜过大或过小,请设置1116字号的字体的标准,非群管理员不得使用红色字号。
    7.    Q Q群更新管理
    7.1    群成员更新  
    7.1.1 当群人数达到距上限余5人时,进入群成员更新程序。
    7.1.2 更新时,将根据成员是否违反群规、是否积极参与讨论、是否参与本群规提倡的行动等情况决定更新人员名单。  
    7.1.3 管理员根据群管理规定,在群空间内发帖列出拟移出成员名单,并通知被移群成员,被列入移群名单内的人员,应在3日内到空间里以跟贴的方式申诉,未申诉者将更新出本群。
    7.2   共享资料的更新  
    7.2.1共享空间有群成员发布的各种资料,资料最长保留时间为3个月,超过3个月,管理员有权进行删除。
    7.2.2人才数据库不作最长时间限制。

    8   对违规行为成员的处理规定
    8.1  对任何违反群规的行为,由群管理员进行处理。
    8.2  群内的违规处理分为:警告、除名、列入黑名单永久取消入群资格、注销志愿者资格。
    8.3  对有违反群规3.1条、6.2条行为的成员,直接除名、列入黑名单;违反第一章第5条规定者,移出本群,并注销志愿者队员资格。
    8.4  除名但未列入黑名单者、未注销社区资格的,在保证不再违规情况下,经管理员批准,可再次加入本群。

    9   投诉
    9.1对群内成员的行为不满意者,可联系群主或管理员投诉,请投诉者拷贝保留证据发至群主和管理员的邮箱或川渝社区管理团队投诉。
    9.2 群成员有向管理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对违反规定的管理员有批评、建议和向信息中心检举、控告的权利,但不可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

    10  申诉
    10.1.被处罚的成员可向管理员提出申辩,申诉者应在论坛上公开其申辩书。所有成员均可对此提出意见。  
    10.2. 被开除的成员可向管理员提交重新加入的申请,管理员应在网站或Q空间论坛上公开其(申请书。所有成员均都可以对此提出意见。
    第四章        

    1  川渝社区管理团队Q Q群管理办法一经张贴即视为生效。  
    2  所有群成员必须认真阅读,并无条件遵守。  
    3  本群过去其他规定凡与本群规有抵触的,一律以本群规为准。
    4  川渝社区管理团队Q Q群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信息中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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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2-28 11:4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各位老乡(包括管理团队)积极配合与支持
    看帖是缘份,回帖是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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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2-28 11:5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的团队,就是需要这样好的制度来引导。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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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8 12: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老乡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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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2-28 21:33: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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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2-31 20:40: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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