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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临港经济开发区原纪工委书记受贿3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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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7-17 13: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publish_helper name='原始正文' p_id='1' t_id='1' d_id='22821043' f_id='3' --><p>  本报7月14日讯 (通讯员 邹旭 记者 崔洪英) 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原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李忠余在职期间贪污受贿达38万余元。近日,莒南县人民法院对李忠余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因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p><p>    被告人李忠余,男,52岁,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捕前系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副县级)。2010年5月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p><p>  2000年底至2010年春节,李忠余在担任莒南县洙边镇党委书记、莒南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的购物卡、购物券、现金等共计241000元。</p><p>  1997年12月至2009年6月,李忠余利用担任莒南县团林镇党委书记、洙边镇党委书记、莒南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等手段,将个人购买的摄影器材、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在本单位财务以及下属山东金田土地开发公司报销后侵吞,折合人民币共计143569元。</p><p>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忠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法院遂依法判决李忠余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对被告人李忠余受贿赃款241000元、贪污赃款143569元及违法所得予以追缴。</p><p>欢迎发表评论我要评论</p>微博推荐 | 今日微博热点(编辑:SN026)<!-- ip begin --><!-- ip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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